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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可否继承其大爷的遗产?

来源:德州市德正公证处时间:2019-12-02

【案情简介】

本公证处于二〇一五年十月X日受理一起继承银行存款公证。申请人兰XX来到公证处声称,其大爷栾XX(男,一九二〇年二月XX日出生,于二〇〇八年七月XX日因病死亡,公民身份号码:3714XXXX167X,生前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XX镇XX村)是大连市XX厂的退休职工,一生无配偶、无子女,父母于早年双亡,栾XX于一九八二年退休以后回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XX镇XX村居住,一直由兰XX(栾XX唯一的侄子)赡养,直到二〇〇八年X月XX日栾XX去世,兰XX为其养老送终。现在栾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营业所有人民币存款捌仟零柒元肆角玖分(小写:8007.49元),现兰XX申请继承此存款。

【办证过程】

公证员接待兰XX后,详细询问了栾XX的情况,以梳理继承法律关系。经过与兰XX交谈得知:栾XX在十几岁的时候,因为家里穷到东北去闯关东,后来在大连市XX厂招工当了工人,由于性格脾气倔强,一生未婚,亦未收养任何子女,直到1982年退休后回到老家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XX镇XX村,由于无儿无女,只有弟弟家唯一的侄子兰XX能为其养老送终,所以从1982年回老家后就一直由兰XX照顾他,这一照顾就是26年,由于照顾的细心栾XX活了88岁。

当公证员问为什么栾XX于2008年去世,兰XX直到2015才来公证处办理继承这捌仟多元的存款呢?兰XX的伤心往事一下被触动了,眼里含着泪说,由于栾XX生前的工厂效益不好,在栾XX活着的时候已经有三年多不能按时寄回退休金了,兰XX一直给大连XX厂打电话,电话一直没人接,写了多少封信都是石沉大海,杳无音信。直到2011年有一位毕姓工友去南方旅游,顺便到山东看一下栾XX,方才得知栾XX已经去世三年有余,毕姓工友现居大连,临走时说一定给栾XX找回他应该所得的所有款项。就这样在这四年间兰XX往返大连几趟,找回栾XX生前补发的工资及去世后的抚恤金、丧葬费等一系列费用近4万元,这8000多元钱是栾XX生前工厂应发的取暖费,但是此费用已经汇入栾XX的银行账户内,兰XX去银行询问时,被银行告知兰XX并非栾XX的直系亲属,遂要求兰XX拿到公证书后方能提取此存款。

我处了解到此情况后,为了这位六十多岁老人的孝心,为了增加社会正能量,我处想尽办法也要帮助这位老人提取出这笔存款。可是本公证员翻遍了整个《继承法》的法条,也只能找到一条相关的规定,即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怎样认定,该由哪个部门去认定,认定的程序又是怎样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相关规定。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本公证员告知兰XX可以去我们当地法院去咨询一下,应该怎样办理,可兰XX说,为了找回我们应得的钱,我来回大连多少趟,去了好多个部门,不知看了多少人的脸色,听了多少难听的话语,我们老百姓办事咋就这么难呢?说着用衣袖抹去了眼角的泪水,看着这位六十多岁的老人流泪,我心里有说不出的酸楚,在征得处主任与老公证员的意见后,我决定作一个大胆的尝试,给兰XX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帮助其提取上述存款。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我与另一名公证员于2015年10月XX日上午来到栾XX生前居住的村庄去调查核实。当时天空正下着毛毛细雨,我们在村里找了几户人家详细的调查询问,想着只要兰XX能拿到《法律意见书》提取出存款来,我们做再多的工作也是值得的。经过几番调查后,我们心里有底了,来到村委会了解栾XX的婚姻情况、子女情况、叔侄不同姓的情况(办理身份证的时候派出所给写错了,栾XX本姓兰)、栾XX回到XX村后一直由谁赡养的情况,并给村里的知情人员兰宝X、兰书X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

回到公证处后,本公证员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在经过主任的审阅后,最终送达到兰XX的手里。此份《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如下:

 

法律意见书

(2015)德德正见字第X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证处于二〇一五年十月XX日受理一起继承银行存款公证,与贵公司有关。申请人兰XX来到公证处声称,其大爷栾XX(男,一九二〇年二月十七日出生,于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九日因病死亡,公民身份号码:3714XXXX167X,生前住山东省陵县XX镇XX村)是大连市XX厂的退休职工,一生无配偶、无子女,于一九八二年退休以后回到山东省陵县XX镇XX村居住,一直由兰XX(栾XX唯一的侄子)赡养,直到二〇〇八年七月XX日栾XX去世,兰XX为其养老送终。现在栾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XXX营业所有人民币存款捌仟零柒元肆角玖分(小写:8007.49元),现兰XX申请继承此存款。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继承其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根据兰XX的陈述,兰XX不是栾XX的法定继承人,我处不宜为兰XX出具继承银行存款公证书。

但是根据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本处根据兰XX所作的陈述和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证员李宁、公证员夏XX于二〇一五年十月XX日上午来到德州市陵城区XX镇XX村走访调查,到达XX村后,公证员先后走访几户村民,并到村委会了解栾XX的婚姻情况、子女情况、叔侄不同姓的情况、回到XX村后一直由谁赡养的情况,以询问相关知情人员兰宝X、兰书X的方式进行了审查核实。我处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申请人:兰XX,男,一九五一年三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11951XXXX,住址:山东省陵县XX镇XX村119号,是栾XX的侄子。可以提取栾XX遗留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XXX营业所有人民币存款捌仟零柒元肆角玖分(小写:8007.49元),账号/卡号:602220XXXXXX。

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兰XX主要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1、德州市陵城区公安局XX镇派出所出具的《注销证明》一份,证明栾XX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X日因病死亡而注销户口;

2、兰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兰XX提供的栾XX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栾XX的身份;

4、德州市陵城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栾XX原籍是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XX镇XX村,于一九三八年去东北闯关东,后招工到大连市XX厂工作,于一九八二年退休回到本村,一直由他的侄子兰XX赡养,栾XX本姓“兰”,办理身份证的时候出错改为“栾”;

5、德州市陵城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德州市陵城区XX镇政府、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XX镇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栾XX与兰XX为叔侄关系,栾XX本人未成家,无亲生儿女,一直是兰XX赡养,并为其养老送终;

6、德州市陵城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两份,证明栾XX的继承人有其父亲兰万X、母亲兰侯氏,弟弟兰X训,祖父母、外祖父母姓名均不祥;

7、德州市陵城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栾XX一生未婚,亦无收养子女,其父亲兰万X于一九四〇年六月六日因病死亡、母亲兰侯氏于一九五〇年七月十九日因病死亡,弟弟兰X训于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日因病死亡,栾XX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姓名、出生年月、死亡时间因年代久远无从考证;

8、德州市陵城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栾XX无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无养父母、继承父母,只有一个弟弟兰X训,无其他兄弟姐妹;

9、兰XX提供的栾XX的《工人退休、退职审批表》一份,证明栾XX的退休工人身份;

10、兰XX提供的栾XX的《工人退休证》一份,证明栾XX的工人身份;

11、证人德州市陵城区XX镇XX村支书兰宝X出具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证人兰宝X的身份;

12、证人德州市陵城区XX镇XX村村民兰书X出具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证人兰书X的身份。

13、兰XX出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出具的《余额查询函》一份,证明被继承人栾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卡号:602220XXXXXX)遗留人民币存款捌仟零柒元肆角玖分(小写:8007.49元)。

二、根据核实后的证据,本处现确认当事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1、被继承人: 栾XX,男,一九二〇年X月XX日出生,于二〇〇八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公民身份号码:3714XXXX167X,生前住山东省陵县XX镇XX村。

2、被继承人栾XX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有两人(无配偶、无子女):

兰万X,男,于一九四〇年六月六日死亡,是被继承人的父亲。

兰侯氏,女,于一九五〇年七月十九日死亡,是被继承人的母亲。

3、被继承人栾XX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共有五人:

兰X训,男,于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日死亡,是被继承人的弟弟。

祖父母、外祖父母姓名、出生年月、死亡日期因年代久远无从考证。

4、除了被继承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栾XX赡养较多的人:

兰XX,男,一九五一年三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11951XXXXX,住址:山东省陵县XX镇XX村119号,是栾XX的侄子。

三、被继承人栾XX生前对兰XX申请继承的下列财产拥有所有权:

存款:人民币捌仟零柒元肆角玖分(小写:8007.49元),现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卡号:602220XXXXXX。

四、兰XX称被继承人栾XX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兰XX表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栾XX的上述遗产。

六、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死者栾XX的遗产。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兰万X、母亲兰侯氏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栾XX的父亲兰万X、母亲兰侯氏分别于一九四〇年六月六日、一九五〇年七月十九日死亡,因此,被继承人栾XX的遗产由其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又因栾XX的弟弟兰X训于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日死亡,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年月不祥,因此,栾XX的遗产无法定继承人。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的精神,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是可以分得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的,因此兰XX可以分得栾XX遗留的银行存款。

综上,被继承人栾XX遗留的现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捌仟零柒元肆角玖分(小写:8007.49元)(账号/卡号:602220XXXXXX)的全部由其侄子兰XX一人分得。

该法律意见书只作为当事人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存款之用。

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出具的《余额查询单》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德正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XX日

【办证心得】

根据我们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如果一位孤寡老人无儿无女,由他的侄子为其养老送终再正常不过,我处已经遇到过这样的几个案例,但由于情况不同,处理的方式也不同:有的被继承人是虽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还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如兄弟姐妹,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的情况下我处便为其办理了继承权公证,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提取存款后适当分给为其养老送终的侄子;有的是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亦无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是留下的是农村的房产或是口粮田,一般农村的房子都没有房产证,也不值多少钱,通过村委员的操作,使其宅基地使用证自然过到了其侄子名下,但是栾XX这个案例是存款的提取,又没有法定的继承人,中国邮政银行让兰XX必须拿着公证书才能给当事人取出钱来。能找到的法律依据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和199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我处也是作了一个大胆的偿试,令人欣慰的是兰XX拿着这份《法律意见书》将这捌仟多元的存款取出来了。本份《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是我独立办证后的第一次大胆偿试,虽然帮助兰XX取出存款,但是还是有许多不足之处,希望各位同仁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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