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补充协议公证办理须知
案例详情:
毛女士和邓先生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长沙购买了一处房产且登记在毛女士一人名下,后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未对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约定。现毛女士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被银行告知因离婚协议中未对上述房产进行约定,需要邓先生配合,才可审批通过方可贷款。
公证员答复:
因上述房产是毛女士和邓先生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且二人离婚时并没有对上述房产的权属进行约定,所以建议毛女士与邓先生进行联系,二人签署离婚补充协议并且办理公证,协议约定上述房产归属毛女士一人所有,邓先生不享有任何权益,然后毛女士将离婚补充协议公证书提交给银行,毛女士便可以通过银行审批,顺利贷款。
什么是离婚补充协议公证?
离婚补充协议是指在离婚协议的基础上,对某些未涉及或未明确的事项进行补充约定的一种法律文件。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男、女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其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它可以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多个方面。
申请办理离婚补充协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三)财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等);
(四)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文件。
为什么需要办理离婚补充协议公证?
公证能够证明协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明确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内容,进一步完善离婚协议的内容。经过公证的协议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凭借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作为证据,可为当事人提供有力支持,减少诉累。当然,也可以为相关使用部门减负,提供办理依据。
离婚补充协议公证模板参考:
总之,以公证的形式去补充备案有效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实践中,咨询公证员办理离婚补充协议公证尤为重要,公证员凭专业和严谨充分审查协议内容,避免分歧和纠纷,有利于规范协议内容,减少执行障碍。
温馨祝福:一别两宽,各自欢喜,因公证而更加美好。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7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464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民法典》第1076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70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以下文章来源于公证人普法 ,作者江龙斌 范毛毛